Posts by: 有線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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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1日
 
警旺角搗毒窟 拘捕5人包括越南籍男主持
【有線新聞】旺角警區特別職務隊人員昨日(30日)進行打擊毒品行動,突擊搜查通菜街一單位。行動中,人員一共拘捕5人,檢獲的毒品總市值約3400元。 被捕的5人中,其中一名53歲持香港身份證的越南籍男子涉嫌「經營毒窟」及「販毒」被捕;另外1名內地男子和3名本地女子,年齡介乎45歲至58歲,則涉嫌「吸食或注射毒品」被捕。 行動中,人員共檢獲約1.81克懷疑可卡因、1.86克懷疑海洛英及一批懷疑吸食毒品工具如可樂壼、錫紙、打火機等。行動中檢獲的毒品總市值約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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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1日
 
警打擊港島區行人亂過馬路 發61傳票
【有線新聞】港島總區交通部聯同港島各警區人員及交通督導員昨日(30日)在區內進行代號「同行者」的打擊行人交通違例事項行動,主要針對行人胡亂過馬路的行為,以確保行人安全。 行動中,人員共發出61張傳票,主要涉及行人不依交通燈號過馬路及在距離行人過路設施15米範圍內橫過馬路的違例行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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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元朗兩歲童食麵包鯁喉不治 父親去年離世 母獨力照顧4子女
元朗一名兩歲男童,昨日懷疑吃麵包鯁喉,經搶救不治。據了解,肇事男童的父親去年逝世,母親獨力照顧4名子女,一家租住上址兩年。 涉事的村屋位於元朗水蕉新村,據悉死者母親獨力照顧4名子女,長女20歲,次子18歲,另有一名9歲兒子及2歲的死者。死者一直飲食正常,無病歷。 昨日下午,死者媽媽在客廳給死者和9歲兒子兩片花生醬麵包。幾分鐘後,媽媽聽到9歲兒子尖叫聲,發現死者在客廳窒息、抽搐、呼吸急促。於是立即向死者進行急救,及報警求助。最後死者處於半昏迷狀態下被送往博愛醫院救治,經搶求後證實不治。 警方經調查,認為案件沒有可疑,案件交由元朗雜項調查隊跟進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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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一線搜查|新蒲崗雙喜街工廈食堂變內地團飯堂 塞爆旅遊巴礙車輛出入
新蒲崗一工廠大廈食堂,疑經營旅行團餐生意,每次旅遊巴上落客都嚴重阻塞道路交通。食環署表示,上周四派員巡查,發現食堂正招待多名人士用餐,正諮詢法律意見,決定下一步行動。 有投訴人向《一線搜查》報料,指新蒲崗雙喜街工廠大廈地下飯堂接待內地團客,由於飯堂門前是單線行車,每次旅遊巴停車上落客,都令該處嚴重擠塞。據記者觀察,由早上11時19分到約下午2時,旅遊巴一架接一架,旅巴到達前便會有人用車胎及欄杆霸佔咪錶位,旅遊巴要上落客便移開。 經記者點算,當日有大約8架旅遊巴到來,最多一輛坐了65人,估算3小時約有4、500人進去用餐。記者發現,在食肆門前打點的男子,亦曾在土瓜灣美景街接待內地團的食肆出現。 有附近店鋪員工指,旅遊巴在雙喜街上落客「一定阻礙做生意」,他表示,有時趕時間,但道路被阻塞,其他車輛出入不得,只好等旅遊巴離開,「在這裡等半小時才可以出車」。 記者曾試過進入食堂,但被店員阻止,稱不接待街客。對於被指飯堂只有工廠食堂牌照,不能接待旅客,該男子辯稱「我們不是營業,我們用來自己食飯,有甚麼問題?(即是你們沒有付費?)我們沒收任何報酬,沒收取任何一分錢,好吧。為什麼你要一直說接待呢?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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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北角城巿花園墮樓案 死者為廉署退休執行處處長李俊生
【有線新聞】北角城市花園前日(28日)中午發生一宗墮樓案,73歲姓李男子送院搶救後不治。據了解,死者為廉政公署退休執行處處長李俊生,他生前照顧患病妻子感到壓力。 廉政專員胡英明發表聲明,對李俊生辭世深感悲痛及惋惜。他代表廉政公署仝人,向李俊生家人致以最深切的慰問。 李俊生於1974年加入廉署,是第一代反貪人員。他於1996年至2010年任執行處處長期間,領導廉署打擊公私營機構貪污,並於1999年獲行政長官頒發廉政公署卓越獎章。李俊生服務廉署逾35年,至2010年12月榮休。 求助熱線: 「情緒通」精神健康支援熱線:18111 生命熱線:2382 0000 明愛向晴軒:18288 香港撒瑪利亞防止自殺會:2389 2222 醫管局精神健康專線:2466 7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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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46歲知名男醫生出席中大研討會 涉偷拍女生裙底被捕
【有線新聞】上周六(27日)一名46歲男醫生參加中大一場醫學研討會時,涉嫌用手機偷拍19歲女生裙底,警方接報後將他拘捕。 綜合消息指,涉案醫生姓謝為外科專科醫生,亦是中大客座講師,不時接受訪問,更曾為本地一個品牌宣傳,擔任男主角。據報道,事發時他與坐在旁邊的19歲醫科女生進行討論,有學生報稱目擊他將手機放在該女生裙底,於是報警。 警方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指當日下午接報指一名46歲姓謝男子懷疑偷拍一名19歲女子,警員到場後拘捕該名男子,案件暫列窺淫處理,交由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一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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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立法懶人包|諮詢文件9章節重點 涵蓋5大類罪行
《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即日起至下月28日展開公眾諮詢,當局的諮詢文件共88頁,分為9章。當中第3章至7章,解釋5大類罪行及外國相關法例。 諮詢文件的第1至2章,主要解釋立法原則。考慮到《香港國安法》已訂立罪行,就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這兩類行為作出規定,文件提出香港特區無須再就分裂國家罪及顛覆國家政權罪重複立法。 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政府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的「叛逆」及相關罪行,令叛國性質的行為得以有效防範,保護國家領土免受侵略,包括: (a)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訂立「叛國」罪,並涵蓋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b)將現時為普通法罪行的「隱匿叛國」罪行編纂為成文法則; (c)繼續保留現行的「叛逆性質的罪行」,並因應「叛國」罪的條文作相應修訂,以處理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的行為;及 (d)完善現行的「非法操練」罪,以禁止接受或參與涉及境外勢力武器使用訓練、軍事練習或變陣演習,及禁止配合境外勢力提供該等訓練、練習或演習。 第 4 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文件建議完善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與煽動相關的罪行,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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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列「境外干預」三類行為 「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罪行諮詢原文
《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香港特區立法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香港特區進行政治活動,以及禁止香港特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現行法律中雖然有《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及三十條處理關於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性質相對嚴重的犯罪行為,現行《社團條例》亦訂有機制可基於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或維護國家安全所需可禁止社團運作,但仍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本地法律層面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其他境外干預行為。 近年,境外勢力一直以香港特區作為反中的橋頭堡,並透過協助及策動本地組織或個人,藉不同議題造成社會不穩,並軟性宣揚反中意識,妖魔化中央人民政府及特區政府。雖然在《香港國安法》公布實施後香港特區能有效依法打擊「黑暴」行為,粉碎了港版「顏色革命」的圖謀,但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及個人(尤其是實際上是由境外勢力成立或與其有密切聯繫的一些所謂“非政府組織”),及本地組織或個人(包括在境外成立“影子組織”)繼續針對香港特區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所構成的風險依然存在。 這些個人或組織勾結境外勢力,試圖繼續干預或影響國家和香港特區的事務,因此仍需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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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新增兩類危害行為 「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破壞等的法律 現時,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包括誤用電腦),以及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行為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本身已屬犯罪,上述行為在其他國家同屬犯法。縱然如此,不少國家已訂立罪行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例如英國、澳洲及加拿大),以及針對透過電腦進行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例如英國和美國),以反映該等行為的嚴重性及增加阻嚇力。因此,我們有需要在香港特區法律下更全面地防範、制止和懲治此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建議新增罪行 (A)「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罪 破壞或削弱公共基礎設施的行為,會對國家安全構成高度風險。其中歷歷在目的例子,包括2019年港版「顏色革命」期間,暴徒於全港大範圍破壞和損壞交通設施、港鐵站和其他公共設施,目的是透過癱瘓交通、鐵路系統及公共服務,達到癱瘓社會的正常運作,從而迫使特區政府向暴徒及其背後的政治勢力屈服妥協,最終目的是要損害特區政府的有效管治甚至推翻政權。如關鍵通訊設施受破壞,便會削弱國家及香港特區有效應對內亂或武裝衝突的能力;如關鍵的電子系統(例如中央結算及交收系統)遭受網絡攻擊或黑客入侵,更會癱瘓或嚴重窒礙香港特區的正常運作(例如嚴重危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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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列國家機密7大範疇 「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及反間諜的法律 《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九條訂明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當中包括禁止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的國家秘密或者情報。 《官方機密條例》分為兩大類罪行,即與「間諜」及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 (1)與「間諜」相關的罪行及相關定義30主要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 部,其中包括: (a)「諜報活動」罪 (b)「窩藏間諜」罪 (c)「非法披露因諜報活動所得的資料」罪 (2)與「非法披露受保護資料」相關的罪行則載於《官方機密條例》的第 III 部,主要禁止在不同情況下非法披露關乎保安或情報的資料、防務資料和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等,其中包括: (a) 非法披露“保安及情報資料 (b) 非法披露“防務資料”及“關乎國際關係的資料” (c) 非法披露“關乎犯罪及刑事調查的資料" (d) 非法披露“因未經授權的披露所得的資料或在機密情況下託付的資料” (e) 非法披露“在機密情況下託付予地區、國家或國際組織的資料” 完善現行法律 (A)與“保護國家秘密”相關的罪行 (A)(I)“國家秘密”的定義 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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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煽動意圖」涵蓋6種 「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的法律 煽動叛亂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立法禁止的行為之一。《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和第二十三條分別禁止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第二十條規定的罪行(即分裂國家罪)和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罪行(即顛覆國家政權罪),而第二十七條亦禁止宣揚恐怖主義和煽動實施恐怖活動。此外,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下名為「其他反英王罪行」的第 II 部亦涵蓋部分與《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煽動叛亂”行為相關的罪行,當中包括: (a)「煽惑叛變」罪 (b)「煽惑離叛」罪 (c)「煽動意圖」相關罪行 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名為「叛亂」的罪行。2019年「黑暴」期間發生的大規模暴亂,實際上已經危害香港特區整體的公共安全,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但以《公安條例》(第 245 章)下的「暴動」罪23處理,無論是罪名或罰則都未能充分反映該等暴亂危害國家安全的本質。 完善現行法律 建議將現行《刑事罪行條例》第 II 部與「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納入建議《條例》,完善相關罪行。 (A)「煽惑叛變」罪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已訂明針對煽惑中國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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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年01月30日
 
23條|5項行為屬叛國 「叛國及相關行為」罪行諮詢原文
現行有關叛國及相關行為的法律 現行法律中,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主要載於《刑事罪行條例》,當中包括(A)「叛逆」罪、(B)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C)「叛逆性質的罪行」、及(D)「非法操練罪」。建議完善現行與叛國相關的罪行,以及將相關罪行納入建議《條例》。 (A)「叛國」罪 現行《刑事罪行條例》「叛逆」罪將“殺死或傷害女皇陛下”等也視為叛國行為,不合時宜,需予以修訂。另一方面,根據普通法,「叛逆」罪中的“發動戰爭”不限於真正意義上的“戰爭”,而是包括指相當數目的人為某一般公共目的而發動的暴亂或暴動。因此,「叛逆」罪實際上涵蓋了不一定屬於戰爭,但涉及其他意圖危害國家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的行為。 建議以現行的「叛逆」罪作為藍本,將「叛逆」罪改稱為「叛國」罪,針對以下行為: (a) 加入與中國交戰的外來武裝力量; (b) 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 (c) 向中國發動戰爭; (d) 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或 (e) 意圖危害中國主權、統一或領土完整,而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 國家保護其公民,確保公民在一個安穩、太平及有秩序的社會裏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