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屋|立會三讀通過 分租等列刑事罪行、最高囚1年及罰50萬元 明年3月底生效
【有線新聞】立法會通過修訂《房屋條例》,將公屋單位分租、作商業活動等嚴重濫用行為列為刑事罪行,明年3月底生效。
「我宣布議案獲得通過。」草案以不記名方式獲在席議員過半數贊成通過。
修例後將公屋單位分租或作商業用途都會成為刑事罪行,最高判監1年、罰款50萬元,亦賦權房委會職員要求可疑人士提供個人資料,拒交資料及虛假陳述的檢控時限,延長至犯罪後6年內或被發現後1年內,以較早期限為準。
議員關注如何找出及定義濫用個案。商界二廖長江:「房署及房協可以與水務署、電力公司建立通報機制,偵測公屋單位,用水用電量不合理地低,可以主動通報。」九龍中(A4聯盟)楊永杰:「有租戶很『慳家』,如天文台前台長一樣『慳水慳電』,如果個案在處理濫用機制上可以發揮更人性化處理,就以免殺錯良民。」選委會界別(工聯會)陸頌雄:「我偶爾幫鄰居做美容又算不算?這些在屋邨也常見,或者我幫鄰居去賺一些生活費,主要是家庭主婦、照顧者幫補家計,界線如何訂?」
房屋局局長何永賢:「現代社會有很多新工作模式,在家工作或者網上處理事項,不是在公屋單位交收,公屋不會變成貨倉,或者變成有很多陌生人出入取貨、付款,這些不是嚴重濫用公屋的行為。」
何永賢說會就新措施為前線職員提供指引,協助他們識別可疑個案,亦會加強公眾宣傳,又說由22年7月至今年3月已收回8,200個濫用或違反租約單位,估算節省約82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