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輝涉醉駕|在任時判刑一個月以上 獲立會三分二通過將失議員資格
【有線新聞】酒後駕駛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而根據《立法會條例》,若在任議員被判刑一個月以上,要立法會在席三分之二議員通過才會喪失資格。
黃錦輝涉醉駕等罪被捕,酒後駕駛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三年,罰款2.5萬元,至少停牌半年,再犯停牌至少2年;而不小心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和報案三條控罪,各自最高可判監半年或一年。
根據《立法會條例》,已在任的議員犯罪被判監禁不會馬上喪失議席,若被判刑1個月以上須按《基本法》處理,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解除職務,由主席宣告喪失議員資格。若被判刑3個月以上,在被定罪後的5年內則無法立法會選舉被提名及當選,即是無法入閘。
翻查紀錄,黃錦輝前年在報章以「AI打擊醉駕」為題撰文,指許多駕駛者貪圖方便,喝了一兩杯酒後會冒險駕車回家,建議政府和警方引入AI打擊醉駕及藥駕。
這次是今年第二次有立法會議員觸犯交通條例,新民黨立法會議員陳家珮1月初被揭發在灣仔逆線行駛,她之後到警署自首,3月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一項「不小心駕駛」罪,被罰款2,000元、停牌一個月,立法會主席李慧琼向她作出書面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