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中港城男廁三度寫「光時」等字句 煽動罪成下月判刑
【有線新聞】一名男子涉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等字句,被裁定煽動罪成,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宣判。案發於去年7月,被告梁佳樂當時18歲,被指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否認作出煽動意圖行為,指當時受自閉症及急性解離症影響,並爭議口供曾被警員誘導。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稱,被告在錄影會面的反應,未足以顯示有精神障礙,亦認為警員並無違規,被告是自願招認。選擇在工作日犯案不是偶發性行為,又刻意到廁格行事,具清晰煽動意圖,裁定被告煽動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