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會條例修訂草案刊憲 違國安者任工會職員最高判囚3年、罰款$5萬
【有線新聞】職工會條例修訂草案刊憲,國安罪行罪成擔任工會職員最高監禁3年、罰款5萬元,而工會未獲批准收取或支用境外勢力資助或捐贈,最高可罰款20萬元。
修例提出裁定干犯危害國安罪行不得擔任職工會職員,或者作為申請新工會登記的發起人,違例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條例亦要求職工會在接受境外勢力提供的資助或捐贈前須向職工會登記局長申報、說明來源及用途等,獲批准才可以接受,亦禁止資助或捐贈用於立法會等本地選舉,違例最高可罰款20萬元。如果工會沒遵從登記局通知停止與境外設立組織聯結,最高監禁1年、罰款20萬元,另外工會經費用於非法例訂明目的,最高罰款由2000元提升至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