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附例|各部門等須助國安公署對特定案件行使管轄權
【有線新聞】特區政府擬制訂維護國安附屬法例,國安公署對特定危害國安案件可行使管轄權,並且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
根據《港區國安法》55條,國安公署可以在三項特別情形下報請中央批准,對危害國家安全案件行使管轄權。特區政府訂立附屬法例,在上述情況,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的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禁止調查過程中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同時禁止任何人在知道或懷疑公署正辦理案件,而在沒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下向其他人披露調查有關資料。另外建議行政長官藉在憲報刊登命令,將公署履職場所劃為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