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公署6履職場列禁地 非法進入可囚2年 政府:單獨佔用、不涉私人民居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即日刊憲生效,駐港國安公署6個履職場所列為禁地,訂立多項新罪行,包括禁止披露公署調查等,最高判監7年和罰款50萬元。
署理行政長官陳國基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宣布將6個地方列為禁地,包括銅鑼灣駐港國安公署,還有擬建公署永久辦公室的選址、即海輝道與深旺道交界,以及海帆道門外有警員駐守、前身是城市花園酒店的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亦為禁地,外面有警車停泊。其他禁地包括紅磡暢通道1號及西營盤干諾道西152號。
若沒合法權限進入禁地,最高判監兩年,如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觸犯間諜活動罪更可判監20年。政府說附例清楚標示詳細地址及座標,相關禁地範圍均由國安公署單獨佔用,不涉及私人民居。
至於另一條附屬法例訂立多項新罪行,包括規定任何人須遵從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不准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證供和資料,設域外效力,境外作假證供同樣違法。除非有合理辯解或合法權限,不得披露公署的偵查資料、不得偽造公署文件,違者最高判監7年和罰款50萬元。至於蓄意抗拒、妨礙、襲擊公署或人員執行職務,以及假冒公署人員,就可判監3年和罰款20萬元。
條例亦列明當公署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公務人員要提供所需協助,又訂明任何人得悉或取得公署的工作資料,有義務保密。
政府周一早上公布有意訂立附例,翌日中午隨即刊憲生效,當局稱附例將於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政府會推動盡快完成審議,早一日得一日維護國家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