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跟鞋上跑步機 女子摔傷住院14天 健身室判賠逾3萬元 網民:不是碰瓷?

【有線新聞】運動身穿合適裝備是常識,否則隨時令自己受傷,湖南益陽卻有名女子穿上高跟鞋在跑步機上跑步,沒多久就摔倒,構成十級傷殘,起訴健身房索賠。雖然健身房有在跑步機旁牆上就貼上「不能穿高跟鞋跑步」的提示,但法院最終判決女子自己承擔八成責任,健身房要承擔兩成責任,惹起議論。
跟不上跑步機速度 抓扶手不果摔下
據內地傳媒報道,女事主於2024年3月8日穿著高跟鞋,進入健身房後未換鞋,就踩在健身房內的跑步機上,隨即啟動跑步機。很快她就跟不上跑步機的運行速度,伸出手抓住跑步機的扶手,仍沒能控制住速度,摔了下來。女事主回家後感覺左踝部疼痛難忍,第二天她就趕去了醫院,因此住院治療了14天。

出院後經鑒定構成十級(最輕程度)傷殘,女事主便到健身房討說法,但健身房認為是對方自己摔傷,並且跑步機旁張貼了溫馨提示,內容為「為了您的安全請勿赤腳或穿拖鞋高跟鞋上跑步機」。根據健身房內監控錄像,女事主摔倒時身旁無健身房工作人員,因此起訴健身房。
法院:員工未能發現、制止不當行為
法院指事主作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預見到活動本身所具風險性,也清楚知悉且有能力判斷自身當下的身體狀況和體能是否適合繼續運動,並在運動過程中應當盡到謹慎注意義務;直指穿著高跟鞋使用跑步機是事故發生主要原因,事主沒有盡到必要的謹慎注意義務,其自身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主要過錯。

不過,法院指在會員進場過程中,健身房教練、員工未能及時制止對方穿著高跟鞋進入健身區域;在會員訓練過程中,健身房未安排現場安全巡查的工作人員,無人及時發現、勸阻、制止劉娜的不當訓練行為,健身房未盡到應盡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認定健身房要承擔20%賠償責任,金額為3.42萬元。
網民:健身房真倒霉 正常人會這樣跑?
判決引起網民熱議,「怕不是碰瓷吧,正常人穿這麼高的跟上跑步機? 」、「出了事先找人擔責已經成為常態化了,這健身房真倒霉!」、「她又不是神經病,高跟鞋平地走路都有可能摔跤 」、「工作人員是時刻無處不在嗎?按照這個要求配備多少工作人員?」、「這種判決質量就會導致案件越審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