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鳳儀父處理女兒保單資金罪成 官:增拒回港受審機會、不存在「集體懲罰」
【有線新聞】遭國安處通緝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成,判囚8個月。
69歲被告郭賢生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應訊,他被指去年1月至2月企圖取消指明潛逃者郭鳳儀的保單,並領取約8.8萬港元的餘額,觸犯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
辯方求情指,相關法例立法目的是避免他人向潛逃者提供經濟資源做違法事情,又稱相信潛逃者不會為幾萬元回港受審,重申不應該為向潛逃者施壓而令被告受到額外懲罰,否則屬集體懲罰。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質疑法例未有定義資金的來源及去向,意味所有資產都不能動用,若潛逃者以資金做違法事屬加刑因素,不接納辯方的說法。
裁判官又形容案件性質嚴重,被告在郭鳳儀潛逃期間令她持有的保單資產有機會動用,增加她拒絕回港受審的機會,難以達致依法防範及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目的,不存在集體懲罰。
涉案金額達8.8萬元不是小數目,被告亦曾冒充女兒簽名企圖取回保單餘額,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沒有前科,扣減一個月刑期,判囚8個月。
本案是首宗指明潛逃者家屬被控違反《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企圖處理潛逃者資金罪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