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 被捕人拒交電子設備密碼即屬犯罪 有線新聞 2026年03月23日 To view this video please enable JavaScript, and consider upgrading to a web browser that supports HTML5 video 【有線新聞】政府刊憲修訂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 國安法第43條列明,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特區政府根據條例賦予的權力制定修訂細則並刊憲。新加入多條條文,包括指明被捕人不提供管有的電子設備密碼即屬犯罪,定罪後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1年。 政府指過去多年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經驗,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