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修訂實施細則 賦權海關充公煽動物品 鄧炳強:絕不影響市民生活、權益
【有線新聞】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亦涵蓋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物品,並定明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所需的申請程序,以提升辦案效率。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修訂絕不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
過去有人輸入煽動刊物罪罪成,今次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亦修訂,賦權海關充公具煽動意圖的物品。政府向立法會提交的文件解釋是為更有效應對寄運貨人身在外地或貨物無人認領的情況,這些情況在過往亦不時出現。
修訂又包括對警方調查所檢取的材料,作出法律專業保密權聲請的處理程序,聲請人須14日內指明所涉材料具體範圍、享有保密權原因等,法庭除非認為有必要為保密權聲請展開口頭聆訊,否則須在不經口頭聆訊下裁定。政府文件解釋過往經驗,部分聲請人只以空泛理據提出保密權聲請,甚或濫用程序拖延案件進度,即使最終法庭拒絕接納大部分甚至全部聲請,但已大大阻礙警方辦案效率,違背《香港國安法》有關公正、及時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規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修訂實施細則,目標是針對打擊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守護奉公守法市民安全與福祉,亦有必要參考經驗和案例,完善執法機構辦理國安案件可採取的措施,並釐清相關法律程序,提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能力,強調修訂符合《基本法》以及《香港國安法》,有關尊重和保障人權規定,絕不影響一般市民日常生活和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