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修訂《消防條例》 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事前申請 打擊「鬼油」最高罰300萬
【有線新聞】政府提出修訂《消防條例》,包括關閉主要消防裝置須事先獲消防處批准及引入定額罰款制度等,徵詢立法會意見後會展開一個月公眾諮詢,今年內向立法會提交草案。
因應宏福苑大火,消防處建議修訂《消防條例》,將循六個方向加強規管。註冊承建商如要關閉主要消防裝置,由「事後通知」改為「事前把關」,須提前至少3個工作天向消防處申請,由消防處巡查後決定是否批准。當發現主要消防裝置出現損壞而未能有效操作,要在24小時通知消防處,並按消防要求採取額外安全措施。
針對罰則阻嚇力不足,若物管公司和處所佔用人等法定責任人未保持消防裝置時刻有效運作,建議由現時最高罰5萬元增至50萬元。又建議引入定額罰款制度,包括若承辦商未得批准就關閉裝置、承辦商或責任人未定期安排檢查消防裝置、任何人鎖上逃生途徑,定額罰款6,000元。
消防亦可移除構成即時或重大風險的「火警危險」並向物主追討費用。消防裝置承辦商不再「永久註冊」,建議須每五年續期。
近期非法轉注燃油活動增加,當局建議賦權消防毋須法庭手令截查、拍攝非住宅處所內人士,建議將賣家罰則提高至最高罰款300萬元及入獄3年,買家都有刑責,最高可罰100萬元及監禁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