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擬訂新國安附屬法例 特首發證明書即列國安罪 湯家驊:不影響罪行罰則
【有線新聞】政府建議再訂立維護國家安全附屬法例,如果某宗刑事案件獲特首發出證明書,案中罪行即屬國安罪行,附例將「先訂立、後審議」,盡快敲定條文後刊憲實施。
按基本法第23條訂立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列明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定義,包括「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政府建議運用條例賦予的權力制訂附屬法例,界定如果某宗刑事案件獲行政長官按國安法或國安條例發出證明書,認定行為涉及國安,案中罪行及交替罪行均視為「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安罪行」。
根據現行法例,國安罪行的調查和審訊跟一般刑事罪行不同,包括被捕人要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有權羈留最多16日或禁止諮詢個別律師,案件亦要由指定法官審議,被告保釋條件會更嚴格等。按機制,行政長官可以主動或應法庭提出發出證明書,判定案件涉及國安問題,國安委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行政長官曾於《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等案件發出過證明書。
這次亦是政府繼去年5月訂立的兩條國安附例,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後,事隔一年再制訂附例。
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說,建議的附屬法例只是釐清何謂「其他國家安全罪行」。湯家驊:「例如有人打劫銀行,背後涉及國家安全的打劫銀行得來的錢用來分裂國家用途,如果有這種問題出現時,這宗打劫銀行的案件就可以由特首證明是涉及國家安全性質,這宗案件就會跟隨國家安全案件的程序,例如由國安法法院審理,但對於本身罪行的性質和罰則是完全沒有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