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偷拍女子裙底、企圖搶槍 時任國安警高振宗判囚21月 官: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
【有線新聞】時任國安處男警涉偷拍女子裙底及企圖搶槍案罪成,判囚20個月4星期,法官形容被告知法犯法屬加刑因素。
被告休班警員高振宗去年1月15日在港鐵尖沙咀站的扶手電梯偷拍一名女子裙底,被捕後又在警署內企圖搶槍自殺。案件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宣判,他早前承認偷拍及企圖無牌管有槍械兩罪。
區院暫委法官李志豪判刑時引述求情,指案發時被告駐守國安處,當時國安部門剛剛成立,他面對工作壓力大,犯案是貪圖一時刺激減壓,搶槍則是一死以脫苦海,因此踏上不歸路。被告服務警隊15年,法官引述他的求情信,稱明白自己是知法犯法,令警隊蒙羞,親手斷送前程。
法官判刑時,形容兩項控罪性質嚴重,被告因一時想歪搶槍,沒有預謀,但被告曾受警隊槍械訓練,搶槍可以帶來致命後果。至於偷拍罪,被告沒有拍攝事主容貌,有關相片沒有網上流傳,但被告知法犯法是加刑因素,兩罪合共判囚20個月4星期。
判刑前,被告一直在小欖還柙,法庭向心理學家及精神科醫生索取報告,沒有收到判處醫院令的建議,而評估被告重犯機會為低至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