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廁寫「光時」等字句煽動罪成 判18個月感化令
【有線新聞】一名男子在中港城廁格寫上「光時」等字句,煽動罪成判18個月感化令。
被告梁佳樂由囚車押送至西九龍法院,他被控三度在中港城男廁廁格寫上「光時」等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煽動罪,最終經審訊裁定罪成。辯方求情稱,被告知道行為錯誤及不合理,希望繼續升學及照顧老父。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稱,被告於2019年時年僅12歲,心智未成熟,可能受網上言論影響,但案發時已18歲,以錯誤方式宣洩情緒。考慮到他的精神狀況、更生潛力及初犯,還柙亦經歷失去自由,判他18個月感化令,並向商場賠償1,500元清潔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