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廁寫「光時」煽動罪成 判18個月感化令 官:還柙已失去過自由、遂從輕處理
【有線新聞】18歲青年在中港城廁格寫上「光時」等字句,煽動罪成判18個月感化令,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稱,被告用錯方式宣洩情緒。考慮到案件不嚴重,被告還柙亦已失去過自由,決定從輕處理。
被告梁佳樂由囚車押送到法院。他被控去年7月,三度在中港城男廁廁格,寫上「光時」、「林鄭下台」及「炸死李家超」等字句。被告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煽動罪,經審訊裁定煽動罪成。被告曾經以自閉症及急性解離症作辯護,但不獲法官接納。辯方求情時,引述精神科醫生指被告已毋須服藥,建議他忘記2019年的事,及學習梳理情緒。他的社交能力弱,已知道行為錯誤及不合理,重犯機會是零。被告希望繼續升學,在數碼媒體領域發展,以及照顧老父,建議判處感化令。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稱,2019年被告年僅12歲,心智未成熟,可能受網上言論影響。犯案時已18歲,是用錯方式去宣洩,考試失利的情緒。考慮到被告的精神狀況,更生潛力及初犯,還柙亦經歷失去自由,並且已展現轉變,案件不是同類最嚴重,決定從輕處理,判處18個月感化令,及賠償商場清潔費1500元。今次案件是《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煽動案,首宗獲判非監禁刑罰。法官散庭前跟被告說,定罪不代表失去表達意見的權利,最重要是合法,定罪亦沒有定義他的未來,他的未來仍然充滿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