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吳秋北憂延長羈留14日太短 政府:要平衡人權保障 獲准保釋亦可設限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委員會連續第四日審議草案,有議員關注延長羈留14天是否足夠,當局說要平衡調查及人權保障,即使被捕人羈留期限後獲准保釋,亦會施加限制。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提出警方拘捕涉嫌違法人士後,若未能在48小時內檢控,可以向法庭申請延長羈留最多14天,有議員擔心時間太短。港島東(工聯會)吳秋北:「他可能單單一個人令整個社會或國家生靈塗炭,所以案件通常都是複雜、難以取證。香港這個標準是基於調查能力、本身的經驗,或參考他人英國如此、我們也如此?」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國安法至今實施3年,期間累積經驗,經驗總結告訴我們,相信14天應該足夠,都要平衡香港社會實際情況及對人權的保障。」
吳秋北:「過去有沒有『走犯』?」鄧炳強:「嘗試過48小時未能檢控,容許他們擔保外出,亦試過有人擔保外出時潛逃。第80及81條就保釋期間我們建議有行動限制令,限制他去甚麼地方、與甚麼人會面。」
執法當局須向被捕人提供申請書複本,但毋須提供寫有支持理據的「告發」,有議員關注會否造成不公。選委會界別(新民黨)黎棟國:「你不得知警方做甚麼、手持甚麼,他如何去抗辯。即是沒辦法做出一個有效、經過考慮後,對他最有利的方法抗辯?」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警方在告發中會陳述很初期的調查,甚至可能當中有相關情報因為不能過早披露調查資料給被捕人,會影響調查。」
律政司又說,如果被捕人申請獲取告發資料,裁判官可以酌情決定,但原則是不妨礙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