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伴侶登記機制|僅擁參與醫療、身後事權 岑子杰:遠遠不足
【有線新聞】岑子杰認為框架提出的同性伴侶權利,未能滿足「基本社會需求」。婚姻平權協會則質疑要求同性伴侶登記前要在境外註冊,有違終院命令。
終審法院要求替代框架須「滿足同性伴侶的基本社會需要」,建議中的登記機制只列明他們擁有參與醫療決定及處理身後事權力。岑子杰:「法庭提到何謂核心權利,而社會上可以接受到哪些權利是核心權利。『遺產、子女、補償、刑事』及『囚犯、房屋、入境、繼承、國際事務、公共衛生、公共福利』,但這裏只有死亡和醫療兩項,其他即是公共服務呢?似乎他沒有放進去。」
由提出司法覆核至今七年,岑子杰指據他了解,政府一直都無諮詢同志團體,希望有定案前可與他們會面,未來亦應定期更新同性伴侶可享有的權利,「其實是否可以會有一個檢討機制?為社會把脈,希望這條法例可以與時並進,可以做到突破。」
而同性伴侶登記的其中一個條件是雙方須已於境外登記,婚姻平權協會認為到海外註冊手續繁多,亦不是人人可以負擔。婚姻平權協會共同發起人邱銘諾:「看看判決,我相信很合理的期望,就是將來有了這個法律框架,本地的同性伴侶不需要到海外結婚。現在不是,有這樣的條件,你要到海外才回來去做,真的很令人疑惑。」他亦都認同政府列出的權利過於保守,變相逼同性戀者就各種權利逐一司法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