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向陪審團解釋「共謀者原則」法律指引
【有線新聞】2020年明愛醫院及口岸爆炸案,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指如果有獨立證據肯定個別被告參與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證據去指證並決定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性質和規模。
審訊踏入第153天,法官陳仲衡向陪審團解釋「共謀者原則」的法律指引,指出一般情況下,個別被告毋須為其他被告或串謀者的行為負責,「原則」的關注點是被告作出的陳述是否為了將串謀計劃付諸實行。
法官舉例負責遙控引爆炸彈的吳子樂,曾在Telegram群組中說過「問題係個bot冇回我boom」,提醒陪審團這個訊息不可指證吳子樂以外的被告。在運用「共謀者原則」前,亦須肯定出有關說話是被告本人所講。
庭上又舉出多項針對各個被告的獨立證據,包括何卓為租住的單位,即宏創方503室內檢獲「閃粉」和「火箭糖」等爆炸品,並指何卓為在Telegram發送購買硫磺的相片時,時間與閉路電視片段吻合,又提到李嘉濱和吳子樂涉嫌在503室內測試爆炸品,導致冒煙並驚動保安。在李嘉濱的手機內亦發現測試爆炸品和改裝滅火筒的片段等。
法官表示,如果有獨立證據足以令陪審員肯定個別被告參與串謀,便可引用其他被告所發的訊息作為指證以決定各被告參與串謀的程度、性質和規模,又提醒陪審員須參考更多影片確定沒有認錯人。有關法律原則的引導詞已經完成,法官周三會繼續總結證供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