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政府指地緣政治複雜 國安風險清楚存在 立法早一日得一日
【有線新聞】政府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建議訂立兩條附屬法例,包括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指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一年多,政府向立法會遞交文件,引用條例第110條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其中一條關乎《國安法》第55條,對涉及境外勢力的複雜情況等三類嚴重案件行使管轄權。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並沒有賦予公署新權力,附屬法例會訂明特區政府及其人員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時,提供必須依法行事,符合需要性和合理性,確保不超過維護國家安全所需。」
附屬法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政府消息人士稱警員等公務人員有責任提供便利和配合公署,但公署不會直接指派警員工作,亦不包括指示法院辦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
又禁止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資料,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列為罪行。另外,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描述國安委及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維護國安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
就附屬法例各項罪行的罰則,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明附屬法例最高刑罰不超過50萬罰款和監禁7年,會視乎罪行嚴重性而定,並由警方執法。
附屬法例在刊憲當日會立刻生效,有議員在立法會聯席會議上問到逼切性,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國際形勢非常嚴峻,風雲色變,兩星期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看到面對國家安全風險非常嚴峻,突如其來,必須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法。」
至於突然提出立例是否與黎智英案有關,政府消息人士稱只是猜想,重申完全無針對任何個案,又否認23條立法時「諗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