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男廁寫「光時」等字句煽動罪成 辯方爭議警威嚇逼認憎恨政府 官指無違規裁招認有效
【有線新聞】一名男子涉嫌三度在中港城男廁寫上「光時」等字句,煽動罪成,還柙至下月12日判刑。
案件在西九龍法院宣判。案發於去年7月,被告梁佳樂當時18歲,被指三度在尖沙咀中港城男廁牆壁寫上「光時」、「林鄭下台」、「炸死李家超」等煽動字句。他承認刑事毀壞,但否認作出煽動意圖行為,指當時受自閉症及急性解離症影響,得悉DSE成績欠佳而情緒受挫並失眠,觸犯非理性行為,不自主地將2019年情境寫在廁格牆壁。
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拒絕辯方專家證人對被告自閉症及急性解離症的診斷,又認為壓力來源與案件沒有明確的時間關聯。至於辯方爭議被告在警方威嚇下誘導他招認憎恨政府,蘇惠德稱警方沒有違反任何規定,裁定被告是自願招認,證供均可呈堂。就涉案文字而言,蘇惠德裁斷全部文字一致表達反政府情緒,被告清楚字句的含意,包括主張香港獨立、叛離一國兩制,而針對象徵政府施政的兩任行政長官作出咒罵,鼓動反對政府的情緒。
而被告選擇在工作日犯案,不是偶發性行為,刻意帶箱頭筆進入廁格行事,懂得轉換廁格或急步離開,肯定被告犯案時具清晰意識,行為是出於煽動意圖而作出,裁定被告煽動罪成。案件下月12日判刑,法庭需進一步索取感化報告、更生中心報告等,期間被告需還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