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消息:立法與現有案件無關、因地緣政治愈趨複雜
【有線新聞】政府首次引用《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建議訂立附屬法例,禁止披露或妨礙駐港國安公署調查工作,規定要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並將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政府消息人士解釋,地緣政治複雜,國安風險清楚存在,立法須早一日得一日。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生效一年多,政府向立法會遞交文件,引用條例第110條的權力,建議訂立附屬法例。根據《國安法》第55條,駐港國安公署對涉及境外勢力的複雜情況等三類嚴重案件有管轄權,可移交內地審理。當局稱為有效實施相關規定,建議在附屬法例訂明,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和公務人員須按公署要求,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便利、配合、支持和保障,任何人無合理辯解下,沒有遵從公署簽發的法律文書,即屬犯罪;及禁止提供虛假或誤導性資料和證供;禁止任何人知道或懷疑公署正在辦理案件,在沒有合理辯解或權限下向任何其他人披露調查相關的任何資料。
另外針對蓄意抗拒或妨礙公署或他人協助公署執行職務的行為列為罪行,又建議加入原則性條文,明確保密義務,規定任何人不得獲取管有或披露公署相關的工作資料,除非公署已公開資料或給予合法權限。
另外當局建議在附屬法例,描述國安委及秘書處在落實公署就維護國安工作的監督指導意見方面的角色。又計劃引用《國安條例》第42條,將公署的履職場所劃為禁地,防範未經授權而接近或進入,減低特別是間諜行為相關的國安風險。
政府說立法目的,是進一步完善維護國安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更好支持和保障國安公署履行職責。政府消息人士否認立法是與現有法庭國安案件有關,解釋面對地緣政治愈趨複雜,希望盡快立法,將盡快敲定相關條文並刊憲實施,然後提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