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新附例|林定國強調特首證明書一直存在 鄧炳強:不會提高原來罰則
【有線新聞】政府建議訂立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法附屬法例,指明國安罪行下的「其他罪行」只限於由特首發出證明書界定的案件,對法院有約束力。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強調特首證明書制度一直存在,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案件不會因為是國安案件而提高原來罰則。
現行法例下的國安罪行有四大類,其中一類是「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政府新提出的附屬法例,建議這類罪行只限於有特首發出證明書的案件及其交替控罪。被界定涉及國安的案件,須跟從國安罪行的調查和審訊程序,包括被捕人要向警方提供手機密碼、有權羈留最多16日,或禁止諮詢個別律師,案件亦要由指定法官審理,被告保釋條件會更嚴格等。
律政司司長林定國:「這些程序都是原有的程序。第二,這些程序都是嚴格依循國安法第四及第五條,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的規定,充分尊重我們很珍惜的基本人權、自由、法治原則,本身適用於國安罪行的程序都是確保了有公平審訊。」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判刑或審訊、或如何證明罪行,都是按照原本罪行,不會因此原本罪行的罰則從而是提高了。」
過去行政長官至少兩度發出過證明書,界定《願榮光歸香港》禁制令案及港大學生會評議會案屬國安案件,兩封證明書都是庭上披露。林定國被問及日後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會否向公眾公開,林定國:「如果是有證明書發出了,當然相關的程序都會用國安程序;如果是審訊的話,如果見到是指定法官或者有特別安排,這事是大家公開會知道的,因為我們所有國安處理的程序,後續的程序審訊都是公開進行,所以大家是會知這事的。我認為用常理判斷的話,答案是肯定的。」
政府去年5月首次訂立國安附例,將國安公署履職場所列為禁地,今次事隔一年再制訂附例,鄧炳強指政府檢視法例,發現未是最完備時,就會毫不猶豫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