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案|判囚10年 官:國安法後發文聲援羅冠聰請求外國制裁、屬「罪行重大」
【有線新聞】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承認串謀勾結外國勢力,判監10年。法官指他與羅冠聰為案件主腦 ,在國安法生效後,持續聲援在海外的羅冠聰請求外國制裁,裁定屬「罪行重大」。
法院外有市民通宵排隊,前學民思潮成員、前民陣召集人岑子杰及多國領事旁聽。本港第二宗勾結外國勢力案,案情指黃之鋒在2020年7月至11月與在海外的羅冠聰等人串謀請求外國制裁,包括推動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停止向香港警察供應催淚彈等。
法官譚耀豪指,案發時社會動盪,國安和法治風險極高,黃之鋒與羅冠聰等人直接與外國主要官員及境外勢力會面,公然呼籲制裁,在社交平台及西方媒體傳播,加劇特區政府面對的困難。他們在國安法生效後,沒有改變共同目的,放棄「打國際線」,且刻意調整各自角色,羅冠聰持續呼籲制裁,黃之鋒留港聲援,提供「地下協助」,在當時的地緣政治環境確實促成制裁實施的可能性,嚴重危害國家安全,裁定案件屬「罪行重大」。
國安法列明「罪行重大」者可判10年至終身監禁,法官引述黎智英案,指與黃之鋒主腦角色相似,可視為前線的倡導者,以13年為量刑起點,考慮到黃之鋒認罪及其他求情,減刑至10年。
黃之鋒正就35+顛覆政權等案服刑,原定明年1月出獄,法官指最大限度將剩餘的兩個月兩日同期執行 。黃之鋒是首位兩度被國安法定罪判囚的被告,總刑期14年6個月,是歷來第二高 ,高於戴耀廷及三名蘋果高層。
法庭原定30分鐘宣判,最終用了約一個半小時。黃之鋒全程站立聽取理由,不時抄寫筆記和對旁聽席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