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即日刊憲生效 披露國安公署調查工作可囚7年 宣布6地址列為禁地
【有線新聞】《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通過,即日刊憲生效。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指:「國際形勢非常嚴峻,風雲色變,兩星期前美國中央情報局針對我們國家公開宣布大量招攬叛國者,看到面對國家安全風險非常嚴峻、突如其來,必須早一日得一日,盡早立法。」
事隔一日,署理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通過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訂立兩條附屬法例,規定任何人須遵從駐港國安公署發出的法律文書,不准提供虛假證供或披露公署的調查工作,最高可判監7年和罰款50萬元,至於抗拒、妨礙公署執行職務以及假冒公署人員可判監3年和罰款20萬元。
附例亦列明當公署根據國安法第55條行使管轄權時,特區政府任何部門、機關、公務人員需要依法及時提供一切所需和合理的協助。
行政長官亦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42條,宣布將中央駐港維護國安公署佔用的六個地址列為禁地,包括銅鑼灣道148號、北角城市花園道9號、干諾道西152號及三個位處九龍的地方,任何人沒合法權限進入禁地,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