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法官指被告有權不回答有關身體不適問題 不應將此作為不利考慮
【有線新聞】2020年明愛醫院及口岸爆炸案,法官繼續引導陪審團,總結多名警員證供,提醒被告有權不回答有關身體不適的問題,也不應將此作為對被告的不利考慮。
多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審訊踏入第154天,法官陳仲衡引述警員證供指在拘捕及錄影過程中沒有對何卓為作出武力、威嚇及誘使行為,亦在何卓為同意下獲取他的手機密碼,在五次錄影會面後,何卓為沒有任何投訴。而何卓為被捕後曾經稱胸口不適要求送院,當時律師沒有要求與被告在同一房間等候救護車,何卓為在救護車到場後拒絕接受服務。
法官陳仲衡提醒陪審團被告有權看醫生,亦有權不回答不適原因,不應將此作為對被告的不利考慮。法官之後又總結與第二被告李嘉濱有關的證供,指警員在檢取李嘉濱的手機後,已經即時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又指李嘉濱在第四次錄影會面時,向警方報稱住在梅芳街1A室,後來先在警車改稱為2C室。而李嘉濱分別在下午12時多及晚上7時多用膳,在錄影會面期間,沒有提出任何需要用膳的要求。
法官指審訊進度良好,周四會繼續總結證供,引導陪審團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