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陪審團要求解釋主要控罪、交替控罪分別
【有線新聞】口岸爆炸案,陪審團連續第二日退庭商議,期間開庭向法官詢問控罪元素,要求解釋反恐條例下的主要控罪與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交替控罪兩者的分別。
8名被告全部不認罪,由囚車押送到高等法院。陪審團退庭一日後向法庭提出多個問題,包括主要控罪及交替控罪的分別。法官陳仲衡解釋主要控罪的關鍵在於被告的意圖,是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爆炸品本身在設計上或有能力致死;而交替控罪在《刑事罪行條例》下,要看被告意圖是否透過爆炸品引致爆炸,而爆炸性質相當可能危害生命。法官舉例,為父報仇是犯罪動機,而殺害仇家是犯罪意圖,陪審團商議時要考慮被告的犯罪意圖,而非犯罪動機。
案中涉及的三個地點都屬於《反恐條例》下,法官稱串謀控罪在於「協議」和「計劃」送遞、放置和引爆爆炸品。明愛醫院和羅湖港鐡站炸彈都引爆了,尚德停車場附近就因為各人已被捕而不成事,法官稱只要證明被告有計劃送遞炸彈,都已構成串謀。
陪審團要求法官解釋控罪中身體及財產嚴重損害的定義,法官說陪審團可以自行根據案情裁斷事實判斷何謂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