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岸爆炸案|三被告分別判囚18年、16年8個月 官斥行為屬向社會宣戰
【有線新聞】2020年明愛醫院及口岸爆炸案,三名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被告分別被判囚18年及16年8個月,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炸彈是作殺人之用,形容被告行為是向社會宣戰。
三名罪成被告何卓為、李嘉濱和張家俊,早前被陪審團一致裁定《反恐條例》下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不成立,並以8比1裁定《刑事罪行條例》下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成立。法官陳仲衡指出,三名被告先後在明愛醫院和羅湖站月台犯案,其後策劃在將軍澳引爆炸彈,形容行為是食髓知味、變本加厲。又指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計劃放置的20公斤炸藥是作殺人之用,形容被告決心將警員置於死地、罔顧市民安危,形容行為是向社會宣戰。
法官指判刑時要考慮案發時的社會背景,又指炸彈最終沒有造成實際傷亡,但須顧及本案對公眾安全造成的潛在危險,必須判處具阻嚇力的刑罰。他認為首被告何卓為是案中主腦,又引述心理專家報告指他毫無悔意、重犯機會高,可能對社會構成危險,判處他監禁18年。至於李嘉濱和張家俊,法官指他們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但都是本案核心成員,加上悔意有限,判囚16年8個月。
法官陳仲衡指本案已達最高嚴重性,根據法例,串謀導致爆炸罪最高刑罰為監禁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