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法庭指中國憲法下中共領導為根本制度 辯方提「主權在民」僅抽象理念
【有線新聞】法庭指出,根據國家憲法,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的不可或缺元素,又認為國家憲法部分條文在本地適用,即使憲法條文保障公民權利,都要以憲法總綱為前提。
審訊爭議之一,綱領「結束一黨專政」是否針對中國共產黨,從而違反國家憲法。修正後的憲法第一章第一條說明,社會主義制是中國的根本制度,「最本質的特徵」是由中共領導。法庭認為,中共領導就是「根本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不存在西方式政黨輪替的可能,推翻中共的領導,即是推翻或破壞中國的根本制度。「推翻」制度可以突然發生或經過漫長的過程,「破壞」制度不一定涉及暴力,也可透過挑撥、分化,令人對制度失去信任。
李卓人和鄒幸彤抗辯時,引述憲法第二條,認為根本制度應是「主權在民」,法官不完全接納說法,指「主權在民」是抽象理念,而非具體制度,整條條文亦意指,人民透過人大這個機關行使國家權力。
審訊期間,法官多次提到沒有憲法專家證供,法庭認為仍然能夠按憲法條文字面意義考慮。即使辯方提出,憲法同時保障公民權利,法庭指相關的條文,都要在憲法第一章包括第一條作為前提下去理解。
對於辯方爭議,可以透過修憲合法達致「結束一黨專政」。法庭指被告作供時說,支聯會支持一切非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的手段,修憲並非唯一支持的手段,而支聯會一直以來所有活動,亦明顯不是為了推動修憲。
法庭嚴正指出,案件並非要比較西方和中國制度優劣,也不是鄒幸彤所指為任何政黨或政權「保駕護航」,有關「民主」和「專政」等議題都不會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