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海港修訂條例草案三讀通過 狄志遠投棄權:自審自決違公正原則
【有線新聞】立法會通過修訂《保護海港條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有權就大型填海項目,推翻維港內「不准填海推定」,有議員質疑存在身份衝突,發展局強調市民仍可司法覆核。
自1997年實施的《保護海港條例》,列明維港範圍內有「不准填海推定」,要推翻就必須證明填海工程有凌駕性公眾需要。修例草案提出,若填海工程獲財政司司長信納有公眾需要,可以批准豁免。這些填海工程包括面積不超過0.8公頃的行人板道、碼頭、觀景台、防波堤等改善海港工程;或者不超過3公頃、時限最多7年的非永久填海工程。
九龍中(民建聯)李慧琼:「居民長期希望爭取連貫的海濱,特別我們回應夏寶龍主任所說的『無處不旅遊』,海濱建設亦是遊客喜歡的好去處。相信每位香港市民珍惜維港,亦視維港為我們最重要天然資產,保護維港不應成為隔絕海港。」
至於道路、基建等大型填海工程,就要交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按填海倡議人撰寫的報告及公眾意見,考慮是否有凌駕性及迫切的公眾需要,又沒替代方案,裁斷是否可以推翻「不准填海推定」。
社會福利界(新思維)狄志遠:「這項修定帶來根本問題,政府既然是填海工程提議人,又是決策者,形成自審自決局面,違反公平公正的原則。」
發展局局長甯漢豪:「如果說今次在條例草案中削弱法定權力,我們絕對不同意。修訂條例後,如果市民不滿行政當局決定,仍然可以提出司法覆核。修訂不但沒減損法院權威,反而加強規管大型填海工程的制度。」法案最終在不記名點票下,獲在席議員過半數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