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議員關注拍攝禁地會否犯法 政府強調有犯罪意圖才構成罪行
【有線新聞】立法會成立小組委員會即日開始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有議員關注在禁地拍照會否違法,政府強調如果立心不良、有犯罪意圖才會構成罪行。
去年審議23條立法的15名議員在內會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後兩小時,原班人馬再審理兩項附屬法例,有議員關注公署禁地有甚麼行為構成違法。楊永杰:「如果市民拍照拍到公署是否不會犯法?海帆道位置兩個劃為禁地的地方毗鄰兩所學校,雖然禁地位置清晰,政府有否辦法如何確保學生不會誤闖禁地?不觸犯相關法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當中牽涉意圖,有意圖進入禁區、從事間諜活動,如果你普通路過、在門口拍照,相信不會有這個意圖,亦會有足夠指示表明哪些是禁地,相信學生不會行錯。」
陳克勤:「不小心進入或者我經過跌了5元入去檢回不會有嚴重罪行違反,我覺得需要透過政府或者今天場合澄清一下。」律政司司長林定國:「第一不是說立心不良,存心、有意圖去作出某些行為。第二如果當時人出去提點,而你依從提點,市民毋須有任何擔心的理由。」
附屬法例訂出6項罪行,包括不遵從公署法律文書、提供虛假資料或文件、妨礙或披露公署執法等,有議員關注條例的域外效力。廖長江:「6項罪行只有一項,即是提供虛假或誤導性的資料或文件是具有域外效力,其他5項罪行未有域外效力的原因是甚麼?」林定國:「一般來說刑事法律原則性,也是規管香港自己司法管轄區,這是一般情況,域外效力其實是例外,不是常態。為了確保如果真的有人在內地給證據涉及假口供是會受到法律制裁,就需要有域外效力,就是在內地給假證供,香港有司法管轄權處理這年事,所以製造了一個例外。」
至於公務員不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有沒有紀律處分,當局說這已經構成刑事罪行,如果不涉及公署行使管轄權,亦有機會違反公務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