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附例|當局稱港府需助公署判斷是否行使管轄權 指內地刑法亦有人權保障
【有線新聞】立法會成立小組委員會用了5小時完成審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兩項附屬法例,明日向內會匯報。政府在會上指將協助國安公署判斷是否需要行使管轄權,又說即使公署按內地刑法行事,亦有人權及程序保障。
去年審議23條草案的15名議員在內會通過成立小組委員會後兩小時,原班人馬審理兩項附屬法例,有議員關注國安公署對違反《港區國安法》案件行使管轄權的程序。
新界東北(民建聯)陳克勤:「國安公署主動提出時,特區政府過程中扮演角色是甚麼?如果當兩者意見可能有矛盾如何解決?」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法律第三部第三條針對這個情況明確指出,政府有責任協助公署查找出究竟是否屬於符合55條情況。」律政司司長林定國:「我們在說三個非常嚴重的事情,即是有外國勢力、香港特別行政區有管轄困難、國家安全遇到有重大現實威脅,在這些事情上相信我們有溝通。」
有議員就關注人權保障。選委會界別陳紹雄:「被捕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享有與香港特區法例同等人權及程序保障,例如緘默權等?」林定國:「雖然與我們本身法律並非百分百一樣,但基本原則例如剛才說無罪推定、答辯理由,甚至不可以強迫作供,這些在刑訟法不同條款都有包含。」
附屬法例就配合公署行使權力訂出6項罪行,包括不遵從法律文書、妨礙或披露公署執法等。陳紹雄:「很多市民大眾擔心被冒稱公署人員行騙,普通市民收到公署電話擔心騙案就收線,但打多幾次來真的會擔心會不會構成妨礙或者抗拒執行職務。」鄧炳強:「任何方法聯絡警方,我們就會盡快幫忙辨別,亦想說說不是電話打三、四次就是真。」
至於公務員不按公署要求提供協助有沒有紀律處分,當局說這已經構成刑事罪行;又說即使公署沒動用國安法55條,公務員亦有責任協助,否則有機會違反公務員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