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12被告上訴 指基本法容許否決預算案 爭議「非法手段」定義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顛覆政權案,12名被告提出上訴,爭議控方指否決預算案等同顛覆的基礎錯誤,指觸發解散和重選立法會以至特首辭職的機制都是符合《基本法》的條文。
提出上訴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大批人輪候旁聽,包括獲判無罪的李予信及多名外國領事,警員在場戒備。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大律師沈士文陳詞,稱過去數百年來,政府預算均與監察施政捆綁,容許立法會以此迫使政府履行承諾及不對人民作惡。《基本法》第50至52條列明,預算案遭否決後,解散、重選立法會和特首辭職的機制有助解決行政與立法的僵局,政府可選擇修改預算案或「企硬」繼而觸發機制,終極目的是要讓人民做決定,程序都是按著《基本法》行事。
至於是否涉及顛覆,在於有否破壞政府的意圖,反駁若根據控方邏輯,否決議案等同顛覆,當行政長官因政治氣候等其他因素而推出或撤回議案,同樣構成違反職責或濫權。沈士文亦提出三權分立下,政治議題歸政治處理,如何行使投票權力以至否決議案的原因等不應由法庭干預和裁斷。
案件另一個爭議在於否決預算案是否屬於「非法手段」。大律師關文渭提出,顛覆行為應指血淋淋的革命或推翻政府,其他非武力手段有可能構成刑事罪行,但與《國安法》無關。
大律師彭耀鴻就認為應採用較狹義的詮釋,大眾普遍理解「非法」一詞,是指刑事條例下的非法集結、非法入境、非法性交等犯罪行為,《國安法》亦應用同一個詮釋,否則沒人知道應如何約束。法官彭偉昌就質疑性交本身不是犯罪,加上其他元素才構成「非法性交」。
原審認罪、不服刑期上訴的譚得志在聆訊前已撤回申請,被裁定罪成的彭卓棋在庭上撤回申請,案件最終有12名被告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