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顛覆政權案
- 有線新聞
- 2026年02月23日
35+顛覆政權案|上訴庭裁定計劃濫用基本法權力 旨在顛覆特區憲制秩序
【有線新聞】35+顛覆國家政權案,12名被告及律政司上訴全部駁回,上訴庭裁定「35+計劃」濫用基本法權力,旨在顛覆特區憲制秩序,原審量刑沒有明顯過重。 遭律政司上訴無罪裁決的劉偉聰,由警員包圍護送入法院,其餘上訴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同案已刑滿出獄的岑敖暉,被判無罪的李予信到場旁聽。12人原審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分別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全部駁回。上訴庭指,立法會並非橡皮圖章,審核和通過財政預算時須確保公帑分配,合法及符合公眾利益。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大殺傷力憲制武器」,意圖觸發解散立法會的機制,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目的是顛覆特區憲制秩序,構成濫權。 上訴庭認為,議員的核心職權是參照財政考慮因素,審視預算案的利弊,不能藉聲稱向政府問責,爭取五大訴求等其他事項,而違反維護憲制秩序的責任。國安法須有效防範及懲罰所有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裁定「35+計劃」,屬顛覆罪所指的「非法手段」。 上訴庭指,司法機關不會干預立法機關內部程序的合法性,但有權裁斷謀劃及連串行為有否違反責任及有何法律後果。又認同原審拒絕接納,謀劃不可能成事的求情,認為以當時的動盪情況,難保立法會形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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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月23日
35+顛覆政權案|12被告上訴被駁回 官:計劃屬「非法手段」、原審量刑沒過重
【有線新聞】35+顛覆國家政權案,12名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的上訴全部被駁回。上訴庭指「35+計劃」旨在顛覆特區憲制秩序,是違反基本法,屬於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原審量刑沒有明顯過重。 提出上訴的12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原審無罪的劉偉聰遭律政司上訴,他由警員包圍護送入法院。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等12名被告前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分別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全部駁回。 上訴庭認同控方立場顛覆罪所指的「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35+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原意作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目的是顛覆特區憲制秩序,濫用基本法權力,有違議員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違反國安法的顛覆罪。又指基本法及議員誓言要求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基本法下的議員核心職權是參照財政考慮因素,審視預算案的利弊,考慮與預算利弊無關的事項是偏離議員的核心職能。 對於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辯方,以「35+計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上訴庭認為做法正確,任誰都不能抹煞計劃的可能性,以2019年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難保立法會內的形勢不會傾向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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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月23日
35+顛覆政權案|12名被告及律政司上訴均被駁回 官:原審裁決正確
【有線新聞】35+顛覆國家政權案,12名被告及律政司上訴全部被法庭駁回。 提出上訴的12名被告,包括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等人到西九龍法院。原審無罪的劉偉聰遭律政司上訴,他由警員包圍護送入法院。 12名被告前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上訴庭裁決說35+計劃原意作為具毀滅性的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是濫用基本法的權力,違反港區國安法第22條推翻中央或特區的政權機關,原審裁決正確,駁回他們的定罪及刑期上訴。至於劉偉聰,法庭接納他未有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亦無公開提出五大訴求,駁回律政司上訴,維持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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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02月16日
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12名被告分別提上訴 上訴庭下周一頒判決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和12名被告分別提出上訴,上訴庭下周一頒布判決。 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等12名被告分別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無罪裁決提出案件呈述上訴。上訴庭去年7月完成聽取陳詞後決定擇日頒下判詞。司法機構網頁顯示,上訴庭將於下周一宣布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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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7日
35+顛覆政權案|多名代表大律師提出應降低量刑起點、給予更多扣減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申請聆訊,多名被告爭議7年量刑起點過高,律政司重申原審已強調整個初選計劃具嚴重串謀元素可帶來嚴重後果,雙方已陳詞完畢,法官押後9個月內頒判詞。 除了四名「首要分子」,原審裁定其餘的人都是「積極參與者」,將量刑起點定於8年或7年,多名被告都不同意。 判監6年7個月的何啟明及6年半的陳志全,代表他們的大律師認為各被告參與程度有很大差別,較少影響力、參與程度很少者,量刑起點應再降至6年或5年。 判監6年9個月的林卓廷及6年半的黃碧雲一方提出,「35+」只是一個願景,兩人角色間接,量刑起點至多4年才公平,亦提及原審判刑錯指林卓廷有4項定罪紀錄,但他當時只在立法會衝突案被定罪。 梁國雄一方爭議,原審亦不應因為他的社會貢獻在其他案件獲刑期扣減,而於這宗案件拒絕給予扣減。 鄒家成一方就爭議,原審因為《墨落無悔聲明》而判處更重刑期,但聲明是於國安法實施前及案件起訴期之前發起,法庭不應考慮。鄒家成在原審被判第二重判監7年9個月,他的代表大律師舉例一個成人聘請青少年運毒,成人會判更高刑罰,反問為何按計劃去行使否決權的人會比某些組織者判得更重。 只是對刑期提出上訴的黃子悅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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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7日
35+顛覆政權案|多名代表大律師提出應降低量刑起點、給予更多扣減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申請聆訊繼續,多名被告的代表大律師提出,根據被告的參與程度應降低量刑起點及給予更多扣減。 各被告繼續就刑期上訴申請陳詞,除了四名「首要分子」,原審裁定其餘的人都是「積極參與者」,將量刑起點定於8年或7年。 判監6年7個月的何啟明及6年半的陳志全,代表他們的大律師認為各被告參與程度有很大差別,較少影響力、參與很少者量刑起點應再降至6年或5年。 梁國雄一方亦爭議7年的量刑起點原則上出錯,指他的參與程度比起其他有堅決立場的人低。又稱原審不應以過往的刑事紀錄而拒絕就他對弱勢社群的貢獻,給予額外刑期扣減。 判監6年9個月的林卓廷及6年半的黃碧雲一方亦提出,兩人角色間接量刑起點至多定在4年才公平,亦提及原審判刑錯指林卓廷有4項定罪紀錄,但他當時只在立法會衝突案被定罪。 判囚6年半的楊雪盈一方指案中計劃非暴力,楊雪盈亦表明會依據基本法行事,認為原審未有考慮,她從來沒有講過會否決預算案,判刑應比6年半低。 又指案件獨特之處在於這班政治人物各有政治議程,有自己的想法和期望,他們的協議模糊,決定權都在選民手中,有很多未知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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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6日
35+顛覆政權案|黃碧雲、林卓廷一方指否決預算案原本不屬「35+計劃」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申請聆訊繼續,黃碧雲及林卓廷一方指,「攬炒」及《墨落無悔聲明》原本不在「35+計劃」之內,亦不應單以胡志偉的發言裁斷民主黨一致同意否決預算案。鄒家成一方就爭議原審法官多次干預提問,無法獲得公平審訊。 代表黃碧雲及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指,「攬炒」及《墨落無悔聲明》都不是「35+計劃」的正式倡議,初選結束後各組織者正正因為計劃被騎劫而退出,所以即使有交表和競選,不足以構成串謀顛覆的核心。 對於民主黨前主席胡志偉在選舉論壇承諾「每一個人」都會否決預算案,沈士文說政黨內部對議題不一定有統一看法,不同意原審以此代表所有民主黨黨員的立場。又認為林卓廷表明政府派錢會投贊成票,沒有跟從論壇筆記要否決,但原審就以筆記內容去定罪,形容是重大錯誤。 案中判刑第二重、要監禁7年9個月的鄒家成代表大律師關文渭陳詞,指鄒家成認為政府會取消初選勝出者參選立法會的資格,從不相信謀劃關鍵的「35+」。他發起《墨落無悔聲明》是想傳統政黨達成協議,是與其他發起人、簽署人的協議,與戴耀廷及其他「35+」組織者不同。上訴方亦認為,原審憑鄒家成提倡本土理念就裁斷他同意參與謀劃是很危險,又質疑法官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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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5日
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立會有權否決預算案不等於可「隨心所欲」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聆訊繼續,律政司反駁上訴方指立法會有否決權,不等於可隨心所欲,被告計劃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而不履行審核預算案的責任,是違法和有顛覆意圖。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立法會有責任審核預算案,控方不只簡單指控,無差別否決屬濫權,而是整個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的過程,利用《基本法》賦予的機制來實行謀劃,亦證明顛覆意圖的存在。 對於上訴方指「五大訴求」中,包括《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議員有正當理由進行否決,周天行批評是混淆視聽,指議員被賦予不同職責和權力,不代表可以隨心所欲,並反駁不干預的法律原則並非絕對。 他指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是任何本質上不合法的手段,並非只與武力相關,又舉例其他條文刻意將範圍收窄於刑事行為,相反地顛覆罪使用「非法手段」一詞,草擬者必定經過慎重考慮,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方回應否決預算案及之後的程序都是《基本法》訂明的後果,除非《基本法》本身已經顛覆。 法庭之後開始處理被告個別案情,案中被判第三重、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他的代表大律師指吳政亨同意取得過半議席,不等於同意之後否決預算案,他並非初選組織者或參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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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5日
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反駁指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庭繼續審理被告的上訴申請,律政司指被告計劃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而不去履行審核預算案的責任是違反基本法和有顛覆意圖,反駁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控方不只簡單指控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屬濫權,而是以此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立法會有憲制責任去審核預算案,所以不理內容就否決是違法。又稱基本法即使有列明觸發解散立法會及特首辭職的機制,但藉此用作實行謀劃正正證明存在顛覆意圖。 對於上訴方指五大訴求中包括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議員有正當理由否決議案,周天行認為,基本法賦予議員職責和權力處理不同事宜,確保議題獲得適當部門處理,不代表手執否決權就可隨心所欲,並反駁不干預的法律原則並非絕對。 他又不認同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僅限於與武力相關,認為是包括所有本質上非法的手段,否則脫離立法原意,應採用廣義的詮釋。舉例國安法其他條文列明會對恐怖活動犯罪追究刑事責任、驅逐無永久身份的犯罪者出境等,證明草擬者有意將範圍收窄於刑事行為,所以相反地第22條使用「非法手段」一詞亦經過慎重考慮,不只局限於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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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4日
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就劉偉聰獲判無罪提上訴 要求發還重審
【有線新聞】律政司亦就劉偉聰的無罪裁決提出上訴,質疑他參與過協調會議,明白「35+計劃」目的之一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促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並一直按機制行事。 劉偉聰到庭應訊,他在原審獲法官接納,不能肯定有否授權任何人簽署《墨落無悔聲明》,競選亦沒提否決預算案或五大訴求,所以被裁定無罪。 律政司一方提出,劉偉聰出席九龍西初選的首次協調會議,確認他看過文件和得悉機制,認為他明白「35+計劃」目標之一,就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促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 而劉偉聰最終交表參與初選,表格聲明其中一項是同意、支持「35+」協調。他落敗後亦在社交平台表明,會跟從協調會議的安排不參選立法會,證明他由始至終都參與謀劃。而任何干犯國安法第22條罪行,就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認為原審過度考慮劉偉聰的作供。 法官彭寶琴質疑,是否簽署參選表格就成為參與者。法官彭偉昌亦提出,劉偉聰供稱不知道為何自己的名字會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律政司說參與協調會議、聆聽戴耀廷計劃、公開支持及繳付保證金等都構成罪行元素之一,《墨落無悔聲明》只是用作約束參選人的機制。 劉偉聰自辯時說,從來沒有提倡五大訴求或要求行政長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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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4日
35+顛覆政權案|12被告上訴 指基本法容許否決預算案 爭議「非法手段」定義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顛覆政權案,12名被告提出上訴,爭議控方指否決預算案等同顛覆的基礎錯誤,指觸發解散和重選立法會以至特首辭職的機制都是符合《基本法》的條文。 提出上訴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大批人輪候旁聽,包括獲判無罪的李予信及多名外國領事,警員在場戒備。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大律師沈士文陳詞,稱過去數百年來,政府預算均與監察施政捆綁,容許立法會以此迫使政府履行承諾及不對人民作惡。《基本法》第50至52條列明,預算案遭否決後,解散、重選立法會和特首辭職的機制有助解決行政與立法的僵局,政府可選擇修改預算案或「企硬」繼而觸發機制,終極目的是要讓人民做決定,程序都是按著《基本法》行事。 至於是否涉及顛覆,在於有否破壞政府的意圖,反駁若根據控方邏輯,否決議案等同顛覆,當行政長官因政治氣候等其他因素而推出或撤回議案,同樣構成違反職責或濫權。沈士文亦提出三權分立下,政治議題歸政治處理,如何行使投票權力以至否決議案的原因等不應由法庭干預和裁斷。 案件另一個爭議在於否決預算案是否屬於「非法手段」。大律師關文渭提出,顛覆行為應指血淋淋的革命或推翻政府,其他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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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年07月14日
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提上訴 質疑劉偉聰知悉初選目標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
【有線新聞】民主派初選顛覆政權案,12名被告及律政司分別提出上訴。其中針對原審無罪的劉偉聰,律政司質疑他參與過協調會議,明白「35+計劃」目的之一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促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並一直按機制行事。 提出上訴的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原審獲判無罪的劉偉聰到庭應訊,法庭外大批人輪候旁聽,包括同樣獲判無罪的李予信及多名外國領事,警員在場戒備,聆訊由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及彭寶琴審理。 先處理針對劉偉聰無罪裁決的上訴申請,律政司一方提出劉偉聰出席九龍西初選的首次協調會議,參加者會上傳閱協議文件,劉偉聰之後亦收到關於協調機制的資料,加上他有看過其他初選參與者的宣言,認為劉偉聰明白「35+初選計劃」目標之一就是無差別否決財政預算案,促使行政長官回應五大訴求。而劉偉聰最終交表參與初選,落敗後亦在社交平台表明會跟從協調會議的安排,證明他由始至終都參與謀劃,而任何干犯國安法22條罪行就有顛覆國家政權的意圖,原審過度考慮劉偉聰作供。 法官彭寶琴質疑是否簽署參與表格就成為參與者,法官彭偉昌亦提出劉偉聰供稱不知道為何自己的名字會出現在《墨落無悔聲明》,律政司說參與協調會議、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