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12被告上訴被駁回 官:計劃屬「非法手段」、原審量刑沒過重
【有線新聞】35+顛覆國家政權案,12名被告的定罪及刑期上訴,以及律政司就劉偉聰無罪的上訴全部被駁回。上訴庭指「35+計劃」旨在顛覆特區憲制秩序,是違反基本法,屬於國安法顛覆罪下的「非法手段」,原審量刑沒有明顯過重。
提出上訴的12名被告由囚車押送到西九龍法院,原審無罪的劉偉聰遭律政司上訴,他由警員包圍護送入法院。梁國雄、黃碧雲、林卓廷等12名被告前年被裁定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成,判監4年5個月至7年9個月,分別就定罪及刑期上訴全部駁回。
上訴庭認同控方立場顛覆罪所指的「非法手段」不限於刑事行為,「35+計劃」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原意作為大殺傷力憲制武器,迫使行政長官辭職,目的是顛覆特區憲制秩序,濫用基本法權力,有違議員維護特區憲制秩序的責任,違反國安法的顛覆罪。又指基本法及議員誓言要求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基本法下的議員核心職權是參照財政考慮因素,審視預算案的利弊,考慮與預算利弊無關的事項是偏離議員的核心職能。
對於原審法庭拒絕接納辯方,以「35+計劃」不可能成事作為求情理由,上訴庭認為做法正確,任誰都不能抹煞計劃的可能性,以2019年和2020年的動盪情況,難保立法會內的形勢不會傾向被告及理念相近的人。又認為量刑基準一律定為7年並非明顯過高,被告帶有顛覆目的參選,在選舉工程中發言或行事多少根本沒有分別。
至於劉偉聰,法庭接納他沒有親自簽署《墨落無悔》聲明,亦沒有公開提出五大訴求。至於沒有退出初選,是因為他相信符合國安法,認為控方案情存有合理疑點,即劉偉聰是否故意賺取政治本錢,實際沒有顛覆意圖駁回律政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