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實施細則修訂 被捕人拒交電子設備密碼屬犯罪 葉劉:旨在提升執法效率
【有線新聞】港區國安法頒布實施六年,政府再次刊憲修訂實施細則,賦予執法機關更多權力,受查人士日後若不提供電子設備密碼,即屬犯罪。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強調政府是有需要才修例,不同司法管轄區都有類似做法。
國安法第43條列明,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特區政府根據條例賦予的權力制定修訂細則並刊憲。新加入多條條文,包括賦權執法機關轉移受查人士電子設備的資料,受查人如果不遵從要求提供密碼即屬犯罪,最高可判監禁一年,罰款10萬元;而如果就此作出虛假陳述罪行更大,最高監禁三年,罰款50萬。
行會召集人葉劉淑儀指刊憲修訂細則不涉及改動主體條文,目標是希望執法機關更有效率。「我認為所有司法管轄區都會根據經驗修改條例,這是非常正常。譬如你知道檢取了一部手機、如果要解密,當然政府有辦法解密,但時間長很多,要快點取得有關資料,增加權力要求事主提供密碼或協助解密,這是有需要才改的,所以我覺得毋須考慮多少年改一次。」
政府指過去多年汲取了實踐和執行經驗,完善執法機構可採取的措施,進一步強化執法機構的力量,更有效防止及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