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新附例|議員關注特首證明書發出時限 林定國稱審訊程序完結後不能發出推翻判決
【有線新聞】立法會加開委員會聯席會議討論國安附例。政府說定為國安案件不會影響判刑,審訊程序完結後,特首亦不可再發出證明書推翻判決。
立法會加開會議討論國安附例,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說,立法目的是清晰說明何謂其他國安罪行,毋須法庭自行演繹。鄧炳強:「我舉例,本身有人劫獄,劫國安犯,劫國安犯出來,這是危害國家安全的事實。但本身劫獄這個罪行,並非危害國家罪行,這可能會有爭拗。」
政府強調沒有新增任何權力、罪行或罰則。港島西(民建聯)陳學鋒:「如何在符合基本法和國際人權公約的前提下執行,讓市民更安心。」新界東北(民建聯)陳克勤:「相關法例沒有加辣,沒有加辣是在哪裡體現出來,可否跟我們市民說一次。」鄧炳強:「舉例藏有爆炸品跟國安有關,藏有爆炸品本身不是國安案件,判刑不會因為變為國安案件而有所分別。」
鄧炳強說,如果審訊中途才發現案件涉及國安,特首亦可以發出證明書。多名議員問到何時不可發出證明書。選委會界別范凱傑:「發出證明書的時間點,究竟是否有所謂截數的期限。」新界東北(新民黨)李梓敬:「究竟是審訊完後便不會,是判刑後不會,還是服刑後不會。」律政司司長林定國:「例如判案後,一個人無罪的話,難道你將他反過來,說案件不是的,變成國安重新審理嗎?一定不會發生這些事。所以一定有『截止日』,所以就是審訊程序完結,有結果出來。」當局又說,如果特首沒有發出證明書,一般刑事案件都不會視為國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