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至少600次跨境運送2.8億現金洗黑錢 兩女分別判囚3年及4年10個月
【有線新聞】兩名女子涉嫌多次跨境運送大量現金洗黑錢,其中100次超過100萬元,總共涉款約2.8億元,分別被判囚58及36個月。
案情指被告羅小平、向玉蓉涉嫌在2018至2019年,每人至少600次在邊境管制站運送現金過關,包括港幣、人民幣、歐元及美元,其中100次運款額超過100萬港元,最多一次運款超過300萬,涉款總額達2.8億港元。兩人於2019年在落馬洲管制站被捕。
海關在2023年落案起訴四項洗黑錢罪,被告否認控罪,法庭早前裁定二人罪成。其中羅小平的代表律師庭上求情說,被告151次帶錢過關都有申報,海關人員並無查截,形容是執法一方容許案件發生。法官王詩麗打斷他,不同意被告一次又一次的僥倖心態。
法庭接納二人並非主腦,沒有從中獲得重大利益,但不斷帶錢過關具積極角色,形容是心存僥倖及貪得無厭,毫無疑問對香港及內地金融系統構成負面影響。法官考慮案件歷時超過六年,接納對被告構成經濟及心理壓力,酌情扣減每人半年刑期,分別判處羅小平、向玉蓉監禁58個月及36個月。
此案是2018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生效以來,首宗跨境運送大量現金洗黑錢罪成的案件。海關財富調查科調查主任區穎璋:「香港海關歡迎今次法庭的判決,相信今次的判刑具阻嚇作用,當中判處監禁的刑期反映罪行的嚴重性,對不法分子作出清晰的警示,明確指出洗黑錢是嚴重罪行。」
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500萬元和監禁14年,以及充公犯罪得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