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顛覆政權案|律政司:立會有權否決預算案不等於可「隨心所欲」
【有線新聞】35+顛覆政權案上訴聆訊繼續,律政司反駁上訴方指立法會有否決權,不等於可隨心所欲,被告計劃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而不履行審核預算案的責任,是違法和有顛覆意圖。
被告由囚車押送到法院,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陳詞,指立法會有責任審核預算案,控方不只簡單指控,無差別否決屬濫權,而是整個迫使政府回應政治訴求的過程,利用《基本法》賦予的機制來實行謀劃,亦證明顛覆意圖的存在。
對於上訴方指「五大訴求」中,包括《基本法》所承諾的普選,議員有正當理由進行否決,周天行批評是混淆視聽,指議員被賦予不同職責和權力,不代表可以隨心所欲,並反駁不干預的法律原則並非絕對。
他指國安法第22條的「非法手段」是任何本質上不合法的手段,並非只與武力相關,又舉例其他條文刻意將範圍收窄於刑事行為,相反地顛覆罪使用「非法手段」一詞,草擬者必定經過慎重考慮,不限於刑事行為。
上訴方回應否決預算案及之後的程序都是《基本法》訂明的後果,除非《基本法》本身已經顛覆。
法庭之後開始處理被告個別案情,案中被判第三重、判囚7年3個月的吳政亨,他的代表大律師指吳政亨同意取得過半議席,不等於同意之後否決預算案,他並非初選組織者或參選人,認為戴耀廷與他的協議可能不同。
鄭達鴻一方就指因想參選而跟從政黨立場,只要法官採納他真誠相信,否決預算案不會癱瘓政府,就不構成顛覆。
庭上多名被告重申沒提倡過無差別否決預算案,包括林卓廷一方稱如果政府派錢會投票通過,梁國雄一方亦指社民連曾表明不會否決涉及基層的議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