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線搜查|兩月內兩度被盜用信用卡 港女無辜孭債兼要另付訟費? 揭非銀行發卡機構監管漏洞

信用卡消費固然方便,但盜用問題亦令人憂慮。《一線搜查》近日接獲市民關小姐(化名)的投訴,指其信用卡在短短兩個月內兩度被人盜用,涉及金額分別為60多美元及9萬多日元。雖然關小姐在發現異常後迅速聯繫信用卡中心,惟未能阻止交易。更令她不滿的是,發卡機構要求她自行承擔訴訟費用,若敗訴,不僅要支付被盜用的款項,更要額外負擔數千元的訴訟費用。
兩個月內兩度被盜用信用卡
關小姐透露,第一次被盜用是發生在去年11月22日晚上約9時半,當時收到短訊通知指信用卡消費了60多美元,隨即在10分鐘內致電信用卡中心求助,卻被告知無法即時阻止交易,並要求她親身前往辦公室填寫爭議書。第二宗盜用則發生在今年1月21日,涉及9萬多日元的交易,兩次同樣在她身處香港時發生。
關小姐表示,該張信用卡多數用作訂酒店、增值八達通,自己平日亦很小心,從未點擊可疑連結。然而,盜用事件接連發生,令她感到無奈又憤怒,更令她不滿的是信用卡被盜用後仍需自己付費訴訟,假如敗訴,不但承擔該筆不屬於自己的帳項,更要再支付數千元的訴訟費用。
投訴人被盜用後即通報 仍難阻交易
「即時一睇到有人過數,已經喺10分鐘內已經打去信用卡中心同佢講,佢都截唔到條數,咁點解個責任會喺晒我度呢?畀訴訟費已經十分唔平等,同埋佢冇好清晰交代訴訟啲咩?同邊個訴訟?邊間律師樓?點解要訴訟?全部都冇交代。」她又質疑發卡機構的處理方式,指職員僅負責「傳話」,未能提供實質協助,「由頭到尾,我上去佢哋個信用卡中心度,啲職員剩係話,佢係負責傳話嘅,上面叫佢拎啲咩俾我睇、俾我簽,淨係咁嘅啫,佢都明白我感受唔好,但係佢哋完全幫唔到我。」
根據發卡機構的調查,第一次盜用款項被用於購買遊戲點數卡;第二次則用於訂購日本酒店,盜用者的姓名、地址及電話均顯示為外國人,與關小姐無關。關小姐:「個名、用戶名稱唔係我嚟嘅,係一個外國人嘅名,地址係美國嘅、電話係美國嘅,佢一間網上賣點數嘅遊戲公司,我完全唔認識。我話其實呢啲內容已經證明咗唔係我,點解仲要搞到訴訟?我當時覺得好無辜,點解要訴訟呢?我又冇犯法!」她隨後報警處理,警方將案件列為「境外騙案」,惟暫未有人被捕。
另外,關小姐亦發現,發卡機構在調查期間未有凍結款項,並持續計算利息。關小姐:「開頭話呢筆數唔係你簽,就唔使你負責,咁我第一次收到月結單,我就冇交到呢500幾港元,但下期帳單就多咗300港元利息,我覺得真係好唔合理囉,點解開頭又話唔使我負責?」直至她主動查詢,發卡機構才答應豁免利息。
鄧家彪:非銀行信用卡不受金管局約束
立法會議員鄧家彪就批評發卡機構的網絡安全措施薄弱,竟如此輕易一再被騙徒盜用信用卡資料。他提到,關小姐使用的信用卡並非由銀行發出,因此不受金管局監管,而是由警務處及公司註冊處共同監管的放債人牌照科負責。然而,現行規管未有涵蓋非銀行機構發行的信用卡,導致消費者保障不足。
鄧家彪強調,銀行發行的信用卡受金管局的守則及指引約束,明確要求銀行必須向客戶提供有關使用信用卡爭議程序,例如申請退款的資料,持卡人一般毋須為未經授權的交易負責。反觀非銀行發卡機構,金管局沒有法定權力介入。他建議政府統一監管銀行及非銀行發卡機構、提升網絡安全水平,並建立劃一的消費者保障機制。
發卡公司回應:交易仲裁費用非公司決定
涉事發卡的財務公司回覆《一線搜查》查詢時表示,交易仲裁費用並非公司決定,而且全數均由相關信用卡組織收取,項目費用由國際信用卡組織制定,該費用可能因不同組織的規定要有所差異。發言人又強調公司與香港其他的主要發卡機構一樣,設有保安措施保障客戶的信用卡賬戶安全,並遵守國際信用卡組織的要求。一般而言,公司的既定程序符合信用卡組織要求,以處理及調查每宗由客戶提出的爭議交易個案。公司亦會因應客戶要求,於個案調查期間暫緩追收有關有爭議的交易項目。如果個案最終獲確認爭議交易,客戶可免除承擔交易金額及其他相關費用的責任。
至於消委會回覆查詢時亦提到,如果銀行發出的信用卡,一旦出現濫用情況,根據守則,消費者承擔的責仕設有上限,限額不應超過500港元,但非由銀行發出的信用卡不受此限。發言人又提醒,如果信用卡並非由銀行發出,而發卡公司最終拒絕就非授權文易退款,消費者則需要透過法律途徑追討。
金管局就指,個案所涉及的發卡機構並非認可機構,其業務不受金管局監管,金管局沒有該公司的資料。至於銀行信用卡的持卡人一般不需要為未經授權交易承擔責任。
78 HOY資訊台:《一線搜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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